專家強調行人死亡車禍判賠60萬合理 產險界慣例七三分擔責任

 

對於行人穿越馬路被撞身亡而遭產險拒絕高額理賠一案,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強調所調處結果第三人責任險須賠60萬元尚屬合理,並表示雙方當事人若無法接受該評定結果,可改向法院提起訴訟,交由法官審理。

 

「行人被車撞死僅獲賠30萬 家屬抗議專家判定也只提高到60萬」一案中,評議中心委員們表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地下道而穿越道路。駕駛人則是未注意車前狀況與涉嫌超速。

比對雙方當事人交通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強弱,如果沒有行人違規穿越道路也就不會引發這次的交通事故。行人知道自己違規穿越道路,如果能注意往來人車、小心穿越道路,亦可降低事故發生的機率。

而車輛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未能及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與事故發生有因果牽連。故該案行人穿越馬路遭汽車撞為重傷不治死亡之案,行人違規穿越道路為肇事主因,車輛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由於車主除了依政府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外,還額外購買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投保產險公司便須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產險界一般的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肇事主因者多事分攤70%,次因者分攤30%責任。由於被保險車輛涉嫌超速,提升其肇事責任為40%應屬合理。

因此,行人違規闖越路口導致該起車禍事故具與有過失,而且為肇事主因,應負擔60%的肇事責任,汽車駕駛則是未注意車前狀態及涉嫌超速,是該起車禍事故的肇事次因,應分擔40%的肇事責任。

目前該案死者行人家屬繼承人共6人,計算駕駛對於行人家屬應負擔的賠償金包含喪葬費用50萬元,精神慰撫金部分衡酌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年紀、經濟地位等情形,認為應以每位繼承人100萬元計算為適當,再計算駕駛肇事責任40%,其應賠償金總額為260萬元(計算式:650萬元*40%=260萬元)。

而車主所投保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也就是說,行人家屬已經領取強制險死亡給付200萬元,所以依照前述規定扣除後,家屬可獲駕駛保險金賠償金額應以60萬元為合理。

資料來源:  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