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萬一失敗,保險可以理賠嗎?
2019-03-12
有媒體報導美國一名氣象主播史塔爾(Jessica Starr),近日因不堪近視雷射手術後遺症的折磨而輕生,這是11月以來第二起,因近視手術後遺症而輕生的案例,引發外界對近視雷射手術安全的熱議。 儘管這則不幸案例,是與手術失敗有關的醫療問題,且發生在國外,但這則新聞可以讓保險夥伴,從以下幾個角度向保戶進行解說,以切入「有哪些保險可以提供相關保障」的行銷話題。
給付手術的保單 首先,是「手術」方面的給付。目前有提供「手術」方面給付的保單,主要有住院醫療險及專門的手術險。但是,不論是以上哪一種保單,都必須是以「治療」,而非純粹「愛美」為前提。 例如住院醫療險的示範條款中,在「除外責任」一項中,就特別將「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列為除外不保(不予理賠)。 所以,單純從這個新聞來看,假設當事人不是純粹因為治療,而施行這種LASIK手術,再加上這種手術並不需要住院,只需在門診施行即可。所以,多數住院醫療險可能不會提供相關給付。
手術失敗後的相關理賠
其次,則是「手術失敗」的問題。如果是一般的住院醫療險,是以給付住院實際花費為前提,所以,假設手術之後發生需要住院,或是再動手術以進行治療的話,保單會進行理賠。 但是,如果嚴重一些,因為手術中對於麻醉藥的過敏,或是手術失敗而導致當事人身故,不僅一般壽險會提供給付,從一些法院判決來看,包括「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而導致死亡」的意外險,也會提供保險理賠。 但以此新聞中的當事人為例,並不是因為手術失敗而身故,而是因為不耐後遺症的折磨而自殺。所以,如果她投保的是意外傷害險,則保險公司不會因此而提供保險理賠金。
自殺身亡保單賠不賠 再者,是有關於當事人「自殺」一事。如果當事人購買的是一般壽險,且只要保單條款裡的「除外責任」項目,有「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且是投保超過2年後才自殺,保險公司依然會履行賠償的義務。
至於意外傷害險,則因為其給付前提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導致」,從過往的法院判決來看,除非家屬能夠證明因為長期憂鬱或服用藥物,導致當事人精神不濟、意識不清而造成死亡,否則,恐怕也是領不到理賠金的。
資料來源:好險網